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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到手机伺机开溜 检察院最终以盗窃罪起诉

  • 作者:厦门日报    来源:厦门网    发布时间:2008-8-8 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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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郭桂花 实习生 苏斓岚 通讯员 代萍竹)利用一面之交借来网友电话,而后开溜将电话据为己有,还到当事人办公室拿走电脑等财物。近日,李某因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800余元,被湖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李某,无业人士,整天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是个典型的“自来熟”,不管认不认识,都能跟你扯上关系,混吃混喝。今年2月20日,李某来到了张老板的公司,一整天跟他东拉西扯,周围的员工都以为他俩是好朋友或熟人。其实,张老板和他只是见过几次面的网友而已。李某随张老板来到某洗浴中心。期间,李某借口手机没电,找张老板借手机打电话。趁张老板没注意,李某拿着手机偷偷溜走了。

    “拿”了张老板的手机后,李某又来到张老板的公司。李某大摇大摆地走进张老板的办公室,把笔记本电脑、钱包、移动硬盘等物品装入包里,然后不慌不忙地离开了办公室。案发后,公司员工说,他们还以为李某是张老板的朋友,是张老板叫他来拿东西的,于是就没有多问。

    假装借手机,“拿”到手机就溜走,这种行为该如何定罪?有人认为,应定为诈骗罪。承办检察官认为: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此案中,张老板将手机借给李某是一种临时借用行为,张老板此时对手机并没有达到完全“失控”的程度,仅靠骗是不可能占有该手机的,因此本案应不属于诈骗。如果李某是在取得手机之后,才萌生非法占有的故意的,以侵占罪定性;如果是在借打手机之前就萌生非法占有故意的,则区分以下情形:(1)如果李某在取得被害人的手机打电话时,张老板一直在高度关注着其行为,在此时李某突然拿着手机逃离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2)如果李某在取得张老板的手机打电话时,张老板因为自身或者客观的原因,对于李某的行为没有予以关注时,李某拿着手机悄悄逃离的行为,就应认定为盗窃罪。因此,本案被检察院认定为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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