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 阿丽(化名)向警方报警时说,她被熟人陈某暴打并强奸,但是陈某却说阿丽是个卖淫女,那天是因嫖资闹起来才打她的。
究竟是强奸还是卖淫嫖娼?近日,湖里区法院做出判决: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她说,他用衣带勒得她吐血
阿丽说,去年12月23日,陈某打电话给她说要带她出去庆祝生日,晚上10时许,陈某骑摩托车到殿前车站接阿丽到江头迪吧玩,玩了一会儿后又到迪吧旁的小吃店吃消夜。
吃完消夜,阿丽让陈某送她回家。陈某载着阿丽到五缘湾大桥附近的草地就停了下来,阿丽看到这一带很偏僻心里很害怕,下车后就准备逃跑。陈某一把将阿丽推倒在草地上。阿丽用力挣扎,陈某强吻时被她咬住下唇。陈某用手按住阿丽的右肩,对着她的脸部和头部打了几拳,然后用衣带勒住阿丽的脖子。阿丽被陈某勒得吐血,随后陈某对她实施奸淫。
事后,陈某拿走阿丽的身份证以防她报警,当陈某看到阿丽用手机拨打110时,他又强行将阿丽手机中的报警记录删除。随后,陈某将阿丽送到殿前建设银行门口,等陈某走后阿丽向警方报案并接受调查。
同年12月31日,陈某被抓获归案。
他说,做爱时她还要500元
在陈某嘴里,当晚的事又有了另一个“版本”,他否认自己强奸阿丽。
陈某说,事发那天他打电话给阿丽祝她生日快乐,阿丽提出要借500元,并答应用身份证作抵押。陈某答应后就到殿前车站接阿丽,阿丽当场就把身份证给了他。
两人一起到江头迪吧玩耍,在迪吧旁吃过消夜后,陈某载着阿丽到五缘湾看夜景。陈某说,他提出要和阿丽做爱,阿丽要求他先给500元,但陈某只给了她80元。两人发生关系时,阿丽又向他索要500元,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当陈某亲吻阿丽时,她咬住陈某下唇,陈某这才打了她。
陈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陈某与阿丽发生性关系是你情我愿的,双方还就嫖资讨价还价,阿丽多次跟陈某通话,认为阿丽存在卖淫行为。
七证人证实,她不是卖淫女
阿美是阿丽的室友,证实当晚阿丽接到一个男子电话后说,有个摩托车载客工要借给她500元,说完就出去了。第二天,她看到阿丽躺在床上,精神很不好,嘴巴破了。一个多星期后,阿丽才告诉阿美说自己被人强奸了。
阿美说,阿丽一直都有男朋友,没有卖淫行为。
阿丽先后工作过的两个公司的负责人都做了她的证人,证明阿丽没有不良生活作风。负责管理出租房的阿仙说,阿丽租住期间没有发现她有卖淫行为。阿丽的同事也说,阿丽有正当工作,不是靠卖淫挣钱的人。
法院根据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的相互印证,证实阿丽并非卖淫女且没有不良生活作风。另外,阿丽描述陈某实施暴力殴打的细节部分,在伤情鉴定结论、伤情照片中都一一体现。这些证据足以认定陈某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阿丽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法院最终认定,陈某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阿丽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强奸罪。
记者 徐林武 通讯员 湖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