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 (记者 周湘瑜 通讯员 曾小聪)市民政局、财政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提高“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新标准从2008年1月起执行。
据悉,此次调整增长幅度为12%。
新标准具体为:城市“五老”人员每人每月505元;农村无依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437元;农村有依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380元;“五老”遗孀每人每月260元。“五老”人员和“五老”遗孀标准提高幅度在每人每月35元-55元之间。
据悉,此次调整增长幅度为12%。
新标准具体为:城市“五老”人员每人每月505元;农村无依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437元;农村有依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380元;“五老”遗孀每人每月260元。“五老”人员和“五老”遗孀标准提高幅度在每人每月35元-55元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