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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交警动用“测谎仪” 肇事少年全招了

  • 作者:厦门晚报    来源:厦门网    发布时间:2008-4-4 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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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朱利军             



    厦门网讯 最近,海沧法院引用一项测谎结论来辅助判断一起民事案件,确定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肇事者”。在民事审判领域使用测谎技术,目前还很稀罕。

    陈华和郑明是初中同班同学,都还是未成年人。2006年11月23日19时许,两人驾驶郑明父亲的摩托车去兜风。当车子行驶到海沧角嵩路青礁路口时,撞倒了骑自行车的阿美。阿美被送进医院,直到2007年2月才出院,医药费花了4万多元,经鉴定伤情为10级伤残。

    为此,阿美将两个少年及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万元。

    两个少年都不否认摩托车撞倒了阿美。问题是,究竟当时是谁在驾驶摩托车?乘坐人是不负事故责任的。

    两个少年都不认账。郑明说,车子是陈华在开,他坐在后面。陈华却说,摩托车是郑明父亲的,当然是郑明在开摩托车。

    交警部门一时也无法判断,因为当交警赶到现场时,陈华已经跑回家,留下郑明处理事故。被撞的阿美说,她也没看清是哪个小孩在开车。惟一的证人不是现场目击者,他只是到现场后听人说,当时开摩托车的是陈华。在法庭上,这种证据是不能直接采信的。

    其中必定有一个小孩在说谎,是谁呢?交警部门向陈华和郑明发出通知,要求二人接受心理测试。面对测谎通知,陈华退缩了,郑明则接受了测试。

    测试部门出具的《心理测试报告书》表明,在测试中,当问到“出交通事故时驾驶摩托车的人是你吗?”郑明回答“不是”,该回答经鉴定为诚实反应。结合证人证言及交警部门的现场勘验等材料,海沧区法院最终推定“肇事者”就是陈华。

    法院认为,陈华无证驾驶摩托车肇事且逃逸,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阿美4万余元;郑明父亲作为肇事摩托车的车主,没有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赔给阿美2.5万元。(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徐林武  廖桂金  小郑

  



    说法:

    测谎只是辅助角色



    上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引进和研究测谎技术,并首先应用于刑事侦查领域,辅助侦查机关取证。

    当法院将测谎技术引入民事诉讼后,对“测谎”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在理论和司法界产生了针锋相对的两种意见。

    昨天,海沧区法院的民事法官小郑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测谎”结论目前尚不能作为断案的直接证据,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有批复:“测谎鉴定结论可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郑法官认为,只要慎重使用,测谎技术还是能够在民事审判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在判断双方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认定事实的真实性方面。


[责任编辑:赖旭华   来源厦门晚报] 点击查看更多[厦门新闻]栏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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