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晓平 通讯员 曾小聪)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具体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二、调整原在乡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原在乡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如低于部颁标准的,则按照部颁标准执行;高于部颁标准的,则按我市原标准执行。调整对象限于2004年9月30日以前(含9月30日)我市原在乡的残疾军人和此前由“在职”改为“在乡”的残疾军人。
三、保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一、提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二、调整原在乡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原在乡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如低于部颁标准的,则按照部颁标准执行;高于部颁标准的,则按我市原标准执行。调整对象限于2004年9月30日以前(含9月30日)我市原在乡的残疾军人和此前由“在职”改为“在乡”的残疾军人。
三、保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来源:厦门日报]



